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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主体要做好哪些事项?
通过哪些渠道办理登记和系统对接工作?
如何确保信息发布的真实性?
不按要求违法违规发布房源有什么后果?
市民朋友关心的问题
这里有详细解答!
详细解答
《关于进一步规范
住房租赁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下文简称《通知》)
Q:《通知》涉及到的信息发布主体有哪些?这些主体在发布房源信息时,要做好哪些事项?
A:
《通知》着眼于加强我市住房租赁信息发布全流程的管理,涉及到的主体包括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以及提供住房租赁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通知》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信息发布主体管理、规范住房租赁房源信息发布、加快住房租赁信息系统对接和完善监管机制。
各类主体在发布房源信息时,要做好:
1
住房租赁信息发布的主体必须要具备发布主体资格,应当实名并注明所在租赁企业或经纪机构及门店信息、从业人员信息。
2
发布的住房租赁房源信息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发布未获取房源核验码的房源。
3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4
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
5
对违法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住房管理、网信等部门将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房源信息,并做相应的处罚。
Q:各类主体具体要通过哪些渠道办理登记和系统对接工作?
A:
《通知》建立住房租赁信息协同联动机制,推进住房管理、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信息共享,促进工作规范,形成监管合力。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市场主体要先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同时租赁企业还需向我局办理基础信息登记(具体流程可看链接1),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受我局委托的中介行业协会办理基础信息登记(具体流程可看链接2)。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可通过“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下载、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及时接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将房源信息纳入系统平台管理(具体流程可看链接3)。
个人房东可自行在网络信息平台发布名下的房源信息,平台会对发布者身份和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
链
接
1
住房租赁企业
基础信息登记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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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租赁企业在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后,登录“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在“资料下载”中下载《住房租赁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根据要求填写《住房租赁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并盖单位公章。
三、根据市场主体登记所在行政区,将《住房租赁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书面材料提交至厦门市房屋事务中心各分中心。
四、租赁企业应在项目开业后10个工作日内,电话联系各分中心至现场核查,并及时做好项目备案和租赁合同备案工作。
五、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一)厦门市房屋事务中心思明分中心
地址:思明区洪文五里88号五楼
联系电话:5020723
(二)厦门市房屋事务中心湖里分中心
地址:湖里区东渡金鼎巷1号
联系电话:5596756
(三)厦门市房屋事务中心集美分中心
地址:集美区集美街道集源路65号二楼
联系电话:6281662
(四)厦门市房屋事务中心海沧分中心
地址:海沧区钟林南里12号楼2楼
联系电话:6899576
(五)厦门市房屋事务中心同安分中心
地址:同安区朝洋一里26号
联系电话:7131662
(六)厦门市房屋事务中心翔安分中心
地址:翔安区翔安东路九溪小区溪尾一里2号
联系电话:7767109
链
接
2
房地产经纪机构
基础信息登记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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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录“厦门市房地产市场从业主体及人员管理系统”注册申请账号。
网址:
http://222.76.242.144:8085
二、账号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填写【机构信息登记】,未进行年报的机构需重新登记。
三、提交【机构信息登记】后,等待工作人员现场勘查。
四、工作人员现场指导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五、受理地址和联系方式:
受理地址:厦门市厦禾路695号君临宝邸第四层(BRT二市站天桥边楼梯上四楼);
联系电话:0592-5052319。
链
接
3
住房租赁信息系统
对接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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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要求填写《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对接申请表》和《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对接保密承诺书》,并盖单位公章。
二、将《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对接申请表》和《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对接保密承诺书》书面材料提交厦门市房屋事务中心租赁管理科办理。
1.网络商业平台对接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受理地点: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中路520号档案综合大楼1618室信息管理科
联系电话:0592-2859551
2.住房租赁企业对接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受理地点: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中路520号档案综合大楼1614室租赁管理科
联系电话:0592-2859562,
0592-2859568
具体流程和材料可长按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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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确保信息发布的真实性?
A:
为了确保信息发布做到“真房真人真委托”,我们对房源信息进行校验,并生成房源编码,做到了“一房一码”。未获取房源核验码的房源,各网络信息平台不得发布。保障房、危房等法律法规不允许出租的房源将不会通过核验。
《通知》还从四个方面对信息发布进行了规定:
1
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2
网络信息平台应通过房源核验码,对不同机构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
3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对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4
网络信息平台应及时撤销超过30个工作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
注:已成交的房源应及时做好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工作。
Q:对违法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会采取哪些处置措施?
A:
违法违规发布房源,包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房源、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1
对违法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住房管理、网信等部门应当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房源信息,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限制其发布权限1个月,累计违法发布房源信息3次的应取消其发布权限。
2
涉嫌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置。
3
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信部门将做好信息平台的相关管理工作。
4
住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实施信用监管。
来源: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编辑:杨韵、赖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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